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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

[来源:原创] [作者:admin] [日期:2010-06-28]

    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 
    (一)清理公司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
 
    (二)通知、公告债权人;
 
    (三)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;
 
    (四)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;
 
    (五)清理债权、债务;
 
    (六)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
 
    (七)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。
 
    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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